创作影视剧却不能署名 代笔现象引发署名权能否转让的思考
—— “枪手”要有维权意识更要提升自身实力(图)
法治文体
本报记者 张鑫
三月初,电视剧《杀出绝地》跃居CCTV8的收视率首位,而根据该电视剧改编的同名小说也一起上市。近日有媒体报道,小说并非封面上的署名作者所作,而是书商委托一名“枪手”代笔的。
又一例“枪手”事件!据业内人士透露,目前热播的影视作品背后,其实都有一群默默无闻的“枪手”,并且这已经成为影视剧行业中的所谓“行规”。上月,近百名编剧在北京举行了“维权大会”,要求署名权等著作权。有些业内人士却认为他们是在提不合理要求。
这些“枪手”是不是在无理取闹?他们究竟应享有怎样的署名权,又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利?记者今天就此问题采访了知易网创办人、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后杨延超。
现行法律规定署名权不能随意让渡
“影视界的‘枪手’,实际上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制片人或文艺公司直接找人或通过书商找人创作,这种情况在著作权法中有明确的规定,叫做委托创作。像小说《杀出重围》的创作就属于这种情况。”杨延超告诉记者,法律对于委托创作的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有明确的规定。如果双方对署名权有明确约定的话,从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按照法律的规定,被委托进行创作的人没有权利要求署名权,这在著作权中称为版权绝卖。著作权归委托人所有,也就是说委托方获得作品的著作权,是著作权人。至于委托方作为著作权人能否任意处分该权利,比如把署名权让渡给别人,目前法律规定是不可以的。“像《杀出绝地》这部小说,如果当事人双方事先没有约定署名权归属的话,影视公司取得署名权当然是没有问题的。但将署名权让渡给他人,目前的法律是不允许的。”
另一种情况就是写手已经创作好的作品,被某些制片人或影视公司看上,然后要求作者按照他们的要求改编为剧本。“这种情况其实就是写手将影视改编权卖给制片人或影视公司,署名权一般是不转让的。”
不违背社会公益前提下应允许转让
杨延超博士进一步说明:“其实这两种情况到最后都可以归结到一个问题上,就是署名权究竟可不可以转让。传统观点认为署名权属于人身权,是不能随便转让的。但是我认为这是对署名权的表面化的认识,署名权其实应该属于财产权。”
杨延超继续阐述了自己的观点,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根本区别在于,前者不能和人本身分割,人一旦失去这一权利就不称其为人,而财产权是可以脱离人体独立存在的。按照这种区分标准,署名权当然可以脱离人体独立存在,而人失去署名权并不会因此不能称其为人。
在西方,作品的署名权是可以转让的,不过要以不违反社会公益为前提。这其实更有利于创作者行使自己的权利。“我认为,只要不违反社会评价体系和社会思想体系就可以转让署名权。而《杀出绝地》的署名权让渡给他人,如果署名者利用这一作品来评奖或影响社会评价体系,就存在问题了。”
要加强权利意识更要提升自身实力
针对目前影视界的“枪手”生存状况,杨延超指出:“在我看来,在目前影视剧的创作中,大部分‘枪手’,尤其是一些底层‘枪手’,在一定意义上属于弱势群体,制片方一般都比较强势。在这种环境中,说到底是靠实力来决定利益分配的。法律仅仅能够确定游戏规则,它的作用是有限的。因此,要想使自己的权利得到好的保护,最根本的办法就是提升实力,让自己变得强势。当然,这需要时间和机遇。底层‘枪手’总是客观存在的。”
在相对弱势的情况下,“枪手”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杨延超提出了三点具体建议:一是要好好学习著作权法,明确自己应该享有什么权利。二是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署名权、报酬权等,合同中对署名权的让渡作明确区分。三是注意跟踪观察另一方当事人是否按照约定给予署名,以搜集证据,方便必要的时候通过法律手段维权。“这也是我能想到的在目前情况下较为现实的办法了。”
本报北京2009年3月30日讯
(本文来源:法制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