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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寨“狮身人面像”究竟是否违法——经济参考报发布

作者:杨延超(知易网创始人)  来源:经济参考报

  ●作为文化遗产,狮身人面像的仿制并未受到法律禁止;作为古老的建筑雕塑,也无法受到知识产权保护。但是,狮身人面像作为埃及的文化象征并在一定意义上代表着国家主权,对它的仿制行为应当被禁止。
  ●与之相关,对当代建筑、雕塑的模仿,建筑、雕塑的立体复制,对公共场所建筑雕塑的合理使用,以及发展中国家传统文化资源的保护,是我国知识产权立法和执法要关注的问题。


  河北的“狮身人面像”遭到埃及向联合国投诉,一时间,中国版“大本钟”、“埃菲尔铁塔”、“美国白宫”、“伦敦塔桥”、“悉尼歌剧院”也再次成为媒体焦点。借用国外媒体嘲讽的话说,“在中国,一下午逛遍巴黎、威尼斯”。
  其实,类似仿制的现象不仅在中国盛行,在世界上其他国家同样屡见不鲜。日本的建筑设计师早就构想建造一座能容纳750万人的“金字塔城”;德国企业家也在去年9月宣布了建造大型金字塔墓群的计划;美国著名赌城拉斯维加斯的卢克索酒店就是以埃及金字塔形建筑而著称。这里的问题是,类似“狮身人面像”的仿制行为是否侵犯了“原创者”的权利,其行为又是否违法?
  对文化遗产的仿制并未受到法律禁止
  埃及方面已经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进行了投诉,并从文化遗产保护方面主张权利。
  关于文化遗产的保护,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主要有两个世界公约:(一)197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二)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又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针对文化遗产的保护,两部公约各有侧重,《公约》侧重于物质性的“文化遗产”进行保护,诸如“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建筑物”(参见《公约》第一条)。
  “狮身人面像”作为具有文化价值的建筑物、雕塑,理应属于物质性文化遗产,受到《公约》的保护,我国也属于《公约》的缔约国,受到《公约》的约束。埃及政府也正是依据1972年《公约》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投诉。根据《公约》的要求,各缔约国不得故意采取任何可能直接或间接损害本公约其他缔约国领土内的文化和自然遗产。然而,何为“直接或间接损害”,《公约》并没有详细说明,因此,类似于仿制狮身人面像的行为,是否属于对文化遗产的“直接或间接损害”,埃及政府在《公约》上还无法找到明确的依据。
  针对文化遗产的保护,我国还专门出台了《文化保护法》,对“故意或者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等行为做出明确规范,但仿制行为同样不属于《文物保护法》的调整范围。
  古老的建筑雕塑也无法以知识产权保护
  埃及政府还试图从知识产权的角度来制止仿制行为,早在2007年埃及国会就准备出台法案,专门针对仿制“金字塔以及狮身人面像”的“盗版”行为收取版权费。据法国媒体2007年12月26日报道,埃及最高文物委员会官员扎希·哈瓦斯表示,所收取的版权费将用于修缮和维护埃及国内数千个建于法老时代的遗迹。针对仿造埃及金字塔而建设的美国拉斯维加斯的卢克索酒店,埃及主要反对派日报Al-Wafd甚至发表文章评论说,每年前往拉斯维加斯卢克索大酒店的游客有3500万人,而真正前去埃及游览卢克索的游客却只有600万人。因此该报呼吁这家美国酒店应该和埃及卢克索城分摊利润。
  那么,埃及政府能否依据上述法案收取版权费呢?这还取决于埃及古迹能否受到知识产权的保护。《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第2条明确地把建筑作品列为受著作权保护的对象,另外在第3、4和5条中还专门规定了建筑作品保护的内容。为了履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我国在2001年第一次修订《著作权法》时全面提升了版权的保护水平,在对建筑作品的保护方面,正式使用了“建筑作品”提法,并将其与美术作品并列归入同一类,“建筑作品”从而名正言顺地受到著作法的保护。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的规定,“狮身人面像”等建筑雕像可以纳入“建筑、美术作品”的保护范畴。但“狮身人面像”能否受到著作权的保护,还需明晰著作权的权利主体,以及是否超过保护期限等问题。
  一般而言,建筑雕塑的设计人或建造人为其著作权人。然而,到底是谁建造了狮身人面像至今都还是一个谜。但不争的事实是,“狮身人面像”已经作为埃及国家的文化象征,涉及“狮身人面像”的版权争议,埃及政府可以作为当然的权利主体站出来维权。然而,按照《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第7条的规定,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一般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五十年。类似于“狮身人面像”这样的古代建筑已距今数千年,已经远远超过了著作权法的保护期限,甚至已经远远超过了著作权保护制度的年纪。
  这里还需注意的是,如果被仿制的建筑、雕塑还处于版权保护期内,仿制行为就有可能涉及版权侵权问题。当下针对住宅类建筑设计的仿制侵权情况十分严重,彰显澳洲风格的“雪梨澳乡”别墅项目在北京问世不久,市场上就相继出现了模仿其建筑风格的系列仿制项目。在城雕《黄河母亲》版权侵权案件中,版权人曾先后对市场上出现的山寨版《黄河母亲》提起诉讼;在《皆大欢喜系列》雕塑作品被仿制的案件中,作者针对被仿制的21尊弥勒佛雕塑的版权侵权提起诉讼。
  建筑雕塑的立体复制仍是法律困扰
  对作品的盗版,从本质上就是一种非法“复制”行为。关于“复制”,我国著作权法专门做出规定,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我国著作权法所例举的复制形式主要是从“平面”到“平面”的复制,其中并不包括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以及从“立体”到“立体”的复制。我国著作权法关于“复制”的“狭义立法”无法解释有关建筑雕塑的仿制。
  建筑雕塑的仿制过程,大致可以分为两种形式:一是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即先将建筑雕塑还原为平面设计图,然后再根据平面设计图制作立体雕塑;二是从“立体”到“立体”的复制,如某些技巧高超的艺术家根据立体雕塑直接制作仿制品,尤其是在3D打印时代。
  为有效保护建筑雕塑的不被仿制,著作权法意义的“复制”的还应当包括更加广泛的形式。只有丰富著作权法上“复制”概念的内涵,才能真正厘清建筑雕塑类作品仿制过程;反之,如果将著作权法上的“复制”仅限于在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那么建筑雕塑的仿制,也将被排除在“盗版”之外,而无法有效保护建筑雕塑类作品。
  有鉴于此,我国在司法实践中也一直奉行从“广义角度”来诠释复制权,在雕塑作品《韵》被仿制的案件中,法院认定,从立体到平面的复制同样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在2000年的古田县某村民委员会诉郑某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中,法院也认定鹤塘三牛雕塑(立体)是对赛歧三牛雕塑作品(立体)的剽窃。我国司法实践所奉行的“广义解释”与立法上对复制权的“狭义解释”搭配起来很不和谐。因此,我国《著作权法》修订时有必要进一步丰富复制权的内涵。
  对公共场所建筑雕塑应“合理使用”
  像“狮身人面像”这样的公共建筑物,即便是在不考虑其已超过版权保护期的因素时,其版权保护也有别于其他一般建筑。对于矗立在“公共场所”的艺术品,各国著作权法大都对其权利给予特别限制。我国《著作权法》在第二十二条第(十)项就特别规定:“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属于合理使用。根据该条规定,对公共场所的建筑雕塑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无需征得作者的同意,甚至还不需要向作者支付报酬。针对公共场所的雕塑建筑,各国著作权法大都做出了类似规定。
  此前,在论及埃及金字塔版权保护问题时,曾有作者戏称,法国总统萨科齐和女友在埃及金字塔前留影,这是否涉及侵犯版权的问题?显然,按照著作权法“合理使用”的规则,总统先生是不需要向埃及政府付费的。
  固然对公共建筑物的照相留念不需付费,但如果又将上述照片复制发行并谋取营利,又是否涉及版权侵权呢?诸如上海的东方明珠、北京天安门都曾被广泛印制在各类纪念品上。青岛的标志性建筑物“五月的风”曾被用于海信手机屏保,该建筑物的设计者也据此提起诉讼,该案的核心问题则在于,公共建筑雕塑的照片能否用于商业用途。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室外艺术作品的临摹、绘画、摄影、录像人,可以对其成果以合理的方式和范围再行使用,不构成侵权。这也就意味着,对于公共建筑雕塑的照片,允许在“合理的方式和范围”内使用。同样,在“天坛大佛”被印制在IP电话卡的案件中,法院审理后最终也认为,该行为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不属于侵权行为。
  然而,如果公共建筑雕塑的使用超越合理使用的范围就会构成侵权。
  我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就对室外建筑的合理使用做出补充规定,即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可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并复制、发行以及向公众传播,但不得以该艺术作品的相同方式复制、陈列以及公开传播。显然,如果以原艺术品相同的方式复制、陈列以及公开传播就已经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围而将被视为侵权行为。
  河北仿制的“狮身人面像”与埃及的“狮身人面像”同为1:1比例陈列,如果不考虑“狮身人面像”的版权已超过保护期,河北相关人员的仿制行为极有可能被视为侵权。
  “狮身人面像”事关传统文化资源的保护
  当埃及政府强烈呼吁保护“金字塔”、“狮身人面像”等古迹的知识产权时,虽然这些古迹的诞生远远早于知识产权制度的产生,社会各界还是应给予最大程度的理解和宽容。
  人类社会原本没有知识产权制度,它从产生伊始就是基于特定行业或者特定国家利益诉求推动的结果。西方科技强国总是试图推行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相比较而言,发展中国家也在不断思考自身的传统资源的法律保护,如蒙古国已经出台了文化遗产保护法,菲律宾则利用知识产权制度来保护民间文艺表达,泰国也通过了《传统泰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法》,我国也准备开始制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然而,任何国家的立法若要得到其他国家的共同认可,还需要与其他国家签订世界公约。
  当下,全球有关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公约的格局已经基本形成,任何国内法若未能达到相关世界公约的要求,诸如埃及政府单方保护已经超越了知识产权保护期的古迹,类似的规定至多只能在本国内发生法律效力,如向国内使用者征收版权费,却很难向其他国家使用者收取所谓的“版权费”。
  最后还需要指出,虽然我们说,针对河北仿制“狮身人面像”的行为,难以在有关文化公约以及知识产权保护公约中找到责难的规定,但类似“山寨”的行为仍然不值得鼓励。毕竟“狮身人面像”不同于普通建筑雕塑,它作为埃及的文化象征在一定意义上代表着国家主权。对于象征他国主权的建筑物的仿制,即便不存在侵犯知识产权问题,却极有可能损害国家尊严或者有损国家主权,因此上述行为同样应当被禁止。
  无论如何,“狮身人面像”的争议最终都将得到解决,诚如仿制者所解释,它是因为电影拍摄而临时仿制的,它将伴随着电影拍摄的结束而最终被拆除。但它留给我们的是有关知识产权立法、执法方面的不断思索,如何合理利用外国的文化资源,如何有效保护本国的文化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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